每年4月最后一個星期三是“國際噪聲關注日”,意在提高人們對噪聲及其危害的重視度。
以往,提起噪聲污染,人們常常發出一句頗感無奈的感嘆:我想靜靜。去年6月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噪聲法》)讓“我想靜靜”成為可能。
既然有了新法,關于噪聲,我們還要關注什么?法學家霍姆斯在《普通法》開篇寫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立法從來都不是目的,大量的實踐應用才能檢驗出成效。新《噪聲法》實施至今近一年時間,基層落實得怎么樣?哪些問題解決了,哪些問題還懸而未決?對此,本報記者采訪了多地生態環境一線執法人員,聽他們聊聊新《噪聲法》施行后的那些事兒。
“宣傳力度大,群眾維權意識提高了”
“新《噪聲法》的宣傳力度大,群眾知道了身邊各類噪聲困擾可以通過投訴等途徑解決。”這是記者采訪過程中,多位執法人員的共識。
“我們的接訪量變少了。”江西省撫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綜合與信訪科科長張彪兒說,“之前群眾遇到噪聲擾民問題,都一股腦投訴給生態環境部門,有時候跟群眾解釋,他們也不理解。新《噪聲法》施行后,他們慢慢明白了噪聲污染防治是由多個部門負責,我們的壓力減輕了很多。”
在撫州,生態環境部門主管工業生產噪聲。張彪兒表示,雖然生態環境部門的接訪量變少了,但從社會生活類噪聲的投訴量來看,明顯增多。“群眾的維權意識提高了。新《噪聲法》對群眾關心的廣場舞、裝修等問題作出規定,群眾之前遇到此類問題可能束手無策,如今有法可依,群眾都會積極維權。”
在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鄭興春看來,新《噪聲法》的廣泛宣傳成效不僅體現在群眾投訴量上,也體現在企業負責人的態度轉變上。“新《噪聲法》明確將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相關企業會主動申請排污許可變更。因為新《噪聲法》宣傳到位,企業會主動申辦夜間施工許可證,還會積極采取降噪措施,我發現夜間施工噪聲投訴量有明顯下降。”鄭興春說。
“新法施行后,我們發現了曾經的盲區”
鄭興春在梳理蘇州噪聲污染防治情況時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施工噪聲的案子少了,企業噪聲的案子多了。
噪聲往往跟擾民聯系在一起,我們通常理解的“民”指的是周圍居民,針對企業噪聲的投訴往往反映的是“企居矛盾”。鄭興春介紹,由于目前多數企業都在工業園區,而工業園區離居民區距離較遠,因此,工業噪聲的投訴量并不高。然而,新《噪聲法》施行后,有不少企業員工投訴,企業噪聲超標排放導致聽力受損。“我們最近至少辦了13件這樣的案子,新《噪聲法》施行前我們從未有過類似案件。”
是不是只要居民不投訴,企業噪聲排放就“萬事大吉”?蘇州的這一發現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提了個醒。“很多企業忽視了噪聲對員工的影響,或許之前也有員工反映,但都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新《噪聲法》施行后,有了具體的罰則,執法人員的重視程度也提高了,會發現一些空白領域。”鄭興春認為,這些案子辦下來,對企業形成了較大威懾力。“我們原以為工業生產噪聲污染防治可能不會出現太大變化,但現在看來,還有不少亟待改善的地方。”
“誰來管、怎么管的問題依舊存在”
新《噪聲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記者在采訪時發現,工業生產噪聲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這一點各地都有共識。但其他幾類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職責則因“地”而異。有的地方明晰,有的地方模糊。同省份市與市之間,甚至縣與縣之間的規定都不盡相同。
“希望地方盡快出臺適配新《噪聲法》的條例,厘清部門職責。”這幾乎是每位受訪執法人員的愿望。這其實也指出了問題的根源。
有的地方之前就有地方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例如,深圳1993年頒布《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歷經一次修訂和四次修正。今年1月,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公開征求《深圳經濟特區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有的地方之前沒有專門的地方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新《噪聲法》出臺后,也沒有啟動地方相關條例的制定工作。
事實上,新《噪聲法》施行不到一年,地方制定或修訂相關條例要經過反復論證、修改等環節,需要時間。拋給執法人員的一個難題是:新法已施行,而地方條例未出臺,執法工作如何開展?
在蘇州,這個問題并不是困擾。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工業生產類和建筑施工噪聲,城管部門和文化部門主要負責娛樂噪聲,公安部門負責廣場舞等噪聲……“其實爭議也是存在的,但因為政府足夠重視且反復協調,在部門權責這方面基本是清晰的。”鄭興春介紹,蘇州市政府在噪聲污染防治方面召開會議的頻次相對較高,會反復協調各部門工作,鼓勵聯合行動。
“之前施工方常常跟我們‘打游擊’,看執法人員來了就停工,走了就復工。我們抓住了就處罰,抓不住也無可奈何。但是現在生態環境部門和住建部門展開聯合監管,只要有投訴,哪怕沒有現場固定住違法證據,我們也會把該工地的被投訴時間、被投訴次數等信息轉給住建部門。住建部門對所有工地會有評測指標,他們會參考我們提交的投訴信息進行監管。”鄭興春說。
蘇州在新《噪聲法》施行后發現了一些新變化,原因或許與部門職責清晰、主動性強有關聯。
然而,從記者此次采訪情況來看,蘇州的情況可能并不普遍。有的地方執法人員認為,新《噪聲法》施行后,沒有感受到明顯變化。記者發現,這些執法人員所在地方往往存在部門職責劃定不夠清晰的問題。例如,在一些地方,工業生產類、建筑施工類以及大部分的社會生活類噪聲還是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需要部門聯動時會感到吃力。
“地方需要對新法進行細化,給予基層具體的指導,即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上海市黃浦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程敏慧表示。程敏慧介紹,目前,他們是按照原有的分工,執行新《噪聲法》的罰則。“這樣做在執法工作中終究是有不相銜接的地方,還是希望地方配套政策盡快出臺。”
“取證難、缺配套標準影響新法落實”
“我們真正開出罰單的情況很少,因為無法固定證據。”這是受訪執法人員普遍反映的情況。
取證難一直是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頑疾。噪聲轉瞬即逝,如何讓它看得見、抓得住,是當前急需攻克的難題。
就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經常處理的工業生產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而言,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趕到現場,通過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發現噪聲超標排放,此時執法人員可以進行處罰嗎?答案是不可以。執法人員需要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監測,而且對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技術規范要求較高,必須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CMA)。
“在等第三方來的過程中,企業往往就停工了。”“監測需要一定時間內的連續噪聲,對采樣點也有要求。有的噪聲是間歇性排放,比如打樁機,就有可能監測不準確。”“有時我們夜間執法,第三方的工作人員不可能隨時陪同。”“執法人員自帶的設備是否可作為證據,這一問題在新《噪聲法》施行后是不是需要再討論一下。”執法人員向記者表達了他們的困惑。
目前有可行的解決途徑嗎?2021年,廣東省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坪山管理局下達了深圳市首份以線上監控視頻為執法證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年4月,深圳市坪山區探索了工地噪聲監管“遠程喊停”新模式,借助科技手段,對在建工地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第一時間識別超時施工違法行為,線上第一時間警告、責令停工,監控平臺第一時間采集視頻證據,第一時間將違法施工信息推送至一線執法人員,根據視頻證據第一時間立案查處。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坪山管理局執法監督科負責人李崖告訴記者,截至2023年3月,通過“遠程喊停”模式,坪山管理局累計立案處罰違法工地55家(次)。2020年—2022年,轄區施工噪聲投訴量年均下降12.4%。
坪山區的這一做法正在推廣。很多地方也正在要求企業、工地安裝在線監測設備。但從受訪執法人員反映情況來看,覆蓋面還比較有限。
今年1月,《“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發布。《計劃》指出,要推動執法過程中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使用,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
此外,程敏慧還提出,新《噪聲法》增加了很多規定,比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如何判斷是否是低噪聲設備和工藝?哪種喇叭是高音廣播喇叭?怎么才算是過大音量?”程敏慧的這些問題,都指向了與新《噪聲法》相適應的標準修訂問題。(中國環境 江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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